(2014)石民简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勇宪与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石门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宪,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石门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简初字第242号原告陈勇宪(又名陈德),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邢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石门店。委托代理人胡勇,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勇宪诉被告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石门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勇宪以已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宪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宪撤回对被告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石门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陈勇宪负担。审 判 长 钟建平人民陪审员 项文学人民陪审员 王光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慧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