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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福建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福建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刘永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应县,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法定代表人方彦国,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南平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免后收取50元,由原告福建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招荣人民陪审员  郑秋玉人民陪审员  王英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龙毓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