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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泽兴申请执行朱永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兴,朱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010号申请人王泽兴,男。被执行人朱永杰,男。王泽兴申请执行朱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调解书,标的10000元,本次申请标的5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工资账户,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01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