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泽兴申请执行朱永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兴,朱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010号申请人王泽兴,男。被执行人朱永杰,男。王泽兴申请执行朱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调解书,标的10000元,本次申请标的5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工资账户,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01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