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亚玲与西安市长安区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玲,西安市长安区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王亚玲。委托代理人张飞雄,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天天,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医院。法定代表人乔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郝建萍,西安市长安区医院人事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应国,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亚玲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医院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延钰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