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小可诉被告黄福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可,黄福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周小可,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乐业县人,技师,现住百色市右江区xx路**号。委托代理人何承宣,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福建,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壮族,广西天等县人,工人,现住百色市右江区xx巷**号。原告周小可诉被告黄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黄振步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周小可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承宣,被告黄福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小可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03年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8月25日在天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7年3月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黄周杰。由于原、被告之间婚前相互了解少,感情基础差,加上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黄福建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原告到百色来后受外人的影响,开始欺骗被告,双方产生了矛盾,之后被告出手打了原告,但完全是出于生气,被告还是很爱原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25日登记结��,于2007年3月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黄周杰。近年来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5月9日因双方打闹后分居至今。2015年4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是否支持离婚诉求的判断标准,本案原、被告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打闹后分居至今未满两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夫妻之间加强思想感情沟通,相互尊重、信任,共同维护已经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为子女利益着想,完整的家庭才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重归于好。综据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小可与被告黄福建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小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5101012001397,开户银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振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