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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付某甲。法定监护人:芦某。被告:王某。原告付某甲与被告王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涛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付某甲及法定监护人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缺席审理。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桃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付某乙,至今未办理落户。原告患有智力××,属于智力××二级。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双方不了解,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并给付原告生育孩子所花费用。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在法定期限内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根据原告诉称,征得到庭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原、被告婚生子女情况及如何抚养?3、原、被告有无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情况,如何承担?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付某甲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一份,用以证明其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证据三,原告付某甲××人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属于智力××贰级。证据四,衡水市桃城区××人联合会出具证明及芦某身份证各一份用于证明芦某是原告付某甲的监护人及其身份情况。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付某甲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五,河北省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之子在河北省人民医院检查情况。围绕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付某甲提交证据如下:证据六,河北省人民医院出具的门诊收费票据十三张及住院收费票据一张、衡水卫生学校附属医院门诊票据三张,用于证明原告怀孕后检查及住院期间花费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证据一、二、三、证据四中的芦某身份证均是国家机关依法作出,故对其予以认可。证据四中证明是衡水市桃城区××人联合会出具,加盖有单位公章,对其予以认可;证据六均是医院出具的正式收费票据,且盖有单位公章,故对其予以认可。证据五与证据六中的河北省人民医院出具的门诊收费票据形成证据链,故对其予以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付某乙,至今未办理户口登记。原告患有智力××贰级,其监护人为付国庆、芦某。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且育有一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患有智力××,生活上需要他人照顾。两人虽有矛盾,但尚未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应多换位思考,特别是基于原告自身情况,被告更应对其加倍呵护;且尚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家庭生活来之不易,双方应特别珍惜现在的生活,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为此,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某甲对被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付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涛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