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鱼秋娟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学苑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秋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学苑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711号原告:鱼秋娟,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学苑支行,地址:运城市学苑路(与河东街交叉口东南角金鑫大厦一层)。负责人:高亚莉,行长。委托代理人:骆晓华,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高峰,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鱼秋娟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学苑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鱼秋娟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鱼秋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鱼秋娟负担。审判员 毛莹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