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保字第6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袁淑贤、许胜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淑贤,许胜伟,许亚普,曹军委,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中泰运输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6064-1号申请人袁淑贤,女,1949年7月28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申请人许胜伟,男,1978年12月19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申请人许亚普,女,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被申请人曹军委,男,1977年7月29日,汉族,现住河间市。被申请人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中泰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被申请人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地址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北环路北。申请人袁淑贤、许胜伟、许亚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军委驾驶的被申请人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中泰运输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名下的冀J×××××-冀J×××××号重型半挂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军委驾驶的被申请人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中泰运输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畅通汽车运输队名下的冀J×××××-冀J×××××号重型半挂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