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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暂住永安市(户籍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9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吴大亮,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吴大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与永安市佳洁超市(闽东店)员工李某因佳洁超市的购物车使用问题发生争执,遂在永安市五四路紫金药店附近,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李某,造成李某双侧多发肋骨线性骨折、下颌骨颏部骨折等伤害。经永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身伤害鉴定,李某的损伤为轻伤壹级。经福建省新时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的损伤为轻伤壹级。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故意损坏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将一人殴打他人致轻伤壹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吴大亮认为,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引发具有重大过错,张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悔罪表现深,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的妻子邓某到永安市佳洁超市闽东店购物后,将购物车推至永安市五四路308号店铺门口卸货,佳洁超市员工李某为履行职责与张某因购物车使用之事发生争执,被他人劝开。尔后被害人李某用石块朝五四路308号店铺投掷,张某及其妹夫付某则追赶李某至五四路紫金药店附近,付某上前把李某推到店铺靠墙站着,张某将付某拉开后用拳头殴打李某,造成李某双侧多发肋骨线性骨折、下颌骨颏部骨折等伤害。经永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身伤害鉴定,李某的损伤为轻伤壹级。经福建省新时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的损伤为轻伤壹级。案发后,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接群众报警,出警至现场将被告人张某传唤至燕南派出所。另、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付某共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0元(已支付80000元,余额人民币10000元于2015年8月15日前付清)。并得到李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证人付某的身份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7日19时许,燕南派出所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五四路紫金药店附近有人打架,民警出警至现场,将张某口头传唤至燕南派出所。3、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张某无违法犯罪经历。4、永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身伤害鉴定意见书,证实:①李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达10处,此损伤评定为轻伤壹级;②李某下颌骨颏部骨折、左侧下颌骨髁状突基部骨折、左侧额窦前壁骨折,评定为轻伤贰级;③李某面部创口累计长度10.5cm,该损伤评定为轻伤壹级。综上,李某的损伤为轻伤壹级。5、福建省新时代司法鉴定所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的损伤为1.下颌骨颏部骨折及左侧下颌骨髁状突基底部骨折,行“下颌骨骨折整复术”,法医学检查张口困难Ⅱ度,该伤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3n条规定,鉴定为一处轻伤一级。2.右侧第3-5、左侧第3-9肋骨合计十根肋骨骨折,该伤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3c条规定,鉴定为一处轻伤一级。3.左侧额窦前壁骨折,该伤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d条文规定,鉴定为一处轻伤二级。综上鉴定为二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6、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指认其实施伤害行为的地点。7、证人邓某的证言(张某的妻子),证实:2014年9月7日19时许,她到永安佳洁超市购物因买的东西比较多,就将购物车从佳洁超市推到自己店铺,快到店铺时,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在她身后喊了一句小推车,她就对他说还差两步路就到店铺了,一到店铺就从购物车上把东西御到店铺,还在御东西时,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催她快点卸不然把东西掀掉,刚说完他就动手掀购物车,购物车碰到她的肚子,她丈夫就上前推了超市工作人员一下,说你干么,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被她老公推一下往后退了两步,这时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手上抓看一个黑色的东西往她老公身上打,嘴上一直在骂,边走边骂往五一桥方向走,刚走到江田五交化店铺门口,就被她老公按倒在地上,江田五交化店铺的老板和另一个女的就去把他们拉开,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从地上爬起来之后,又一直在骂,劝架的那个女的一直在劝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赶快回去上班,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就往市标方向走了,一边走一边骂,她和劝架的那个女的就将她老公劝到店铺里去,约3、5分钟,那名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又回头将一根日光灯管往她店铺方向扔过来,扔在店铺与卖马桷店铺中间位置,当时日光灯管都碎了,之后那各超市工作人员又往市标方向走了,过了3、5分钟又返回头,劝架的那个女的站在江田五交化门口在喊,老板赶快走赶快走,她赶紧往店铺里头走,那名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将石头往她店铺里扔,那名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扔石头后就往市标方向跑了,她老公就去追他的事实。8、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7日19时许,她跟老乡陈某站在五四路江田五交化店铺(也就是卖铁丝网店铺旁)门口人行道上聊天,突然听到卖铁丝网店铺有争吵的声音,她马上走到卖铁丝网的店铺,看到卖铁丝网的老板用手臂往佳洁超市工作人员胸部推了一下说,你干什么,当时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被推一下往后退了两三步,佳洁超市工作人员手上拿着一个黑色的东西举起来想去砸卖铁丝网的老板,嘴上一直在骂,没走几步,在江田五交化店铺门口,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就被卖铁丝网的老板按倒在地上,她用福州话跟陈某说赶快劝一下,她和陈某上前将卖铁丝网老板的手掰开,拉开之后,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从地上爬起来,嘴吧又一直在骂,接着她把购物车从店门口推给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对他说,阿弟赶快把购物车推回去,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没理睬她,也没有把购物车接过去,就往西门桥市标方向边走边骂,之后她又去劝卖铁丝网的老板,后来卖铁丝网的老板和他老婆都没出来了,佳洁起市的工作人员在人行道上检了一根日光灯管(园型)又回头,走到离卖铁丝网店铺没多远的地方,将日光灯管朝卖铁丝网店铺方向扔过去,日光灯管扔到卖马桶店铺门口,卖马桶店铺的老板还站在店铺门口骂说神精病呀,怎么砸到这边,她又上前对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说,阿弟赶快走,不要吵了,一直推着他往市标方向走,走了有点远了,她又回头跟陈某聊天,没多久,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两只手背在后面,从市标方向往卖铁丝网店铺走来,她跟卖铁丝网的老板说,老板赶快走那个人手上什么东西藏在后面,她刚讲完,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就把手上抓住的石头往卖铁丝网店铺里扔,扔完之后,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就往市标方向跑,卖铁丝网的老板在后面追的事实。9、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7日19时许,他隔壁店铺的“小孙”打电话说他舅子跟别人吵架,过来劝一下。接完电话他就赶紧从南门头公交站跑过去找他舅子。到佳洁超市入口阿兰粿条店门口路段看到舅子急促地往市标方向走,他快步地后面跟。跟到紫金药店门口往市标方向两个店铺的位置,看到有一个人手上拿着一根镀锌管往他舅子头上打过来,他舅子身子往后闪躲掉了。看到舅子被打,他就冲过去用双手按住那个人的肩膀靠在店铺的卷帘门上。这时候他舅子就过来从他背后抓住后一拉,他就往后倒在地上躺住。然后他舅子就上前用一只手按住那个人,另一只手朝那个人的脸部打了两拳。那个人打了两拳之后就挣脱了,他们两个就互相用拳头打来打去倒在地上之后打在一起。他从地上爬起来,看到那个人嘴巴还是鼻子流血了的事实。10、证人孙某的证言(五四路198号经营特瓷卫浴专卖店),证实:2014年9月7日19时许,他在自己经营的店铺门口坐着喝茶,看到付某舅子经营的铁丝网店铺门口围了很多人,有一个过路的人从铁丝网店铺门口走到他店铺门口,他就问那边干么,这个人说有人用石头砸付某舅子店铺,可能在打架,他不放心,就打电话给付某说你舅子跟别人吵架,过来劝一下,打完电话之后,就去整理店铺关店门了,关好店门,看到五四路紫金药店门口上去一点围了很多人,听到佳洁超市被打的工作人员还在骂,不久,派出所的警车也到了的事实。11、证人许某的证言(五四路206号经营小许电机修理店),证实:2014年9月7日19时许,他在店铺门口人行道上加班修理电机,看到一名穿佳洁超市工作服的年轻人手上抓着一根镀锌管,从他店铺门口往市标方向跑,过了一下子紫金药店门口往市标方向两个店铺前人行道上围了很多人,路上还停了一部警车,他就从店铺走过去,看到穿佳洁超市工作服的年轻人被人打了,他嘴角上还流了血。12、证人徐某的证言(五四路178-1号文辉油锯店),证实:2014年9月7日19时许,他和妻子关好店辅后,用摩托车载他老婆从店铺门前的巷子慢慢的骑出来,刚骑到巷子路口听到右侧行道上有人在吵架,他往右侧的人行道上看过去,看到右侧第二间店门口,有一个人手上抓着一根镀锌管往付某舅子头上舞过去,因他妻子有身孕,马上骑着摩托车载着他妻子就走了的事实。13、证人陈某的证言(五四路310号江田五交化),证实:2014年9月7日19时许,老乡吴某到他店铺门口人行道上和他聊天,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被卖铁丝网的河北人按倒在地上,吴某用福州话叫他敢快劝一下,他和吴某赶紧上前将河北人的手掰开,吴某边掰手边说不要吵了,将他们拉开之后,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从地上爬起来,在他店铺门口走来走去,嘴吧一直在骂老子不怕你,奉陪到底,吴某就一直在劝,没多久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边走边骂往西门桥市标方向走了。约2、3公钟,佳洁超市工作人员又回来,把一根日光灯管往河北人开的店铺方向扔过去,日光灯管扔到卖马桶店铺门口,河北人就在店里拿了一根关卷帘门钩钩从店铺追出来,没追几步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就跑了,吴某又上去劝佳洁超市工作人员赶快走。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走后,他与吴某接着聊,过了一下子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又回来,手上抓着石块往河北人店铺里扔,扔完之后就往市标方向跑。河北人就去追的事实。1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某证实:.2014年9月7日19时许,一名女子在永安佳洁超市购物后,将购物车推到五四路一卖铁丝网店铺门口,他跟着这名女子到店铺站在购物车旁,这名女子将购物车上的东西往店铺里搬,店铺一名男子也就是这名女子的老公(经辨认为被告人张某)也帮忙搬,但他搬了一件之后就不搬了,还对这名女子说不用搬了购物车留着,他说不行购物车不能留在这,如果都这样做的话,大家都没得用了,这名女子的老公就动手将购物车推了一下说你拿去,他也顺手推了一下购物车,这名女子的老公就瞪着眼上前往他身上推打过来,他被推打了几下整个身子往后退了两三步,手上的寻车器也丢在地上了,他将地上的寻车器捡起来之后在边上捡了一根(园型)废弃的日光灯管往这名女子店门口砸,这名男子的老公就在店铺拿了一根长约一米的钢筋(关卷帘门的钢筋)从店铺里追出来,他看情况不对就往市标方向跑,这名女子的老公看到他跑就将手上钢筋往他身后扔,但没扔到,他还是往前跑,这时这名女子的老公和她老公的朋友一前一后的在后面追他,这名女子的老公跑在后面,她老公的朋友跑在前面,他跑到五四路紫金药店附近时被追到,这名女子老公的朋友(经辨认为付某)就上前推打他,将他身体推到墙上靠着,这名女子的老公上前将他朋友拉开后就用拳头往他脸部头部乱打,他被打了倒在地上之后,这名女子的老公把他压在地上,用拳头往他身上乱打,打了一阵子后,这名女子的老公就停手没打了,他同事赶到之后就报警了,没多久警察就来了的事实。1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9月7日晚19时许,他老婆邓建丛到老佳洁超市购物,约半个小时后,他老婆就推着购物车回到店铺,将购物车停在店铺门口,把购物车上的物品往店铺里搬,在搬东西的时候,有一个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就站在他店铺门口在催他老婆赶快把购物车上的东西卸掉,要不然把购物车上的东西给倒出来,他和这名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发生口角,这名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就用手往他胸部推了一下,他也用手往这名工作人员胸部推了一下,之后这名工作人员就从边上抓了一把椅子想砸他,他就冲上去想去打,结果双方都被在场的人拉开制止了,在场的吴英(经核实叫吴某)及另几个人还有他妻子邓建丛一直在劝佳洁超市的这名工作人员说赶快走,这名工作人员没走站在店铺旁一直在骂,约过了三五分钟,这名佳洁超市工作人员不知从哪里拿了一个圆形日光灯管往店铺里砸,日光灯管是砸到店铺的铁丝网上还是砸到卖马桶的店铺门口,听到日光灯管爆裂的声音,他就从店铺里走到店铺门口,这名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往市标的方向跑,他在店铺里拿了关卷帘门的钩钩(钢筋制作的,长约1米左右)在后面追,但没追到。又过了三五分钟,这名佳洁超市工作人员又回头用石块往店铺里砸,他老婆站在店铺门口大叫一声啊呀,他空手从店铺里追出来,这名工作人员往市标方向跑,他就在后面追,追到五四路紫金药店过去两三个店铺位置被追到,这名工作人员就在一个店铺门口拿了一根约一米五左右的白色镀锌钢管朝他的头部扫过来,他就蹲下身子闪掉,付某就上前把这名工作人员推到店铺靠墙与付某面对面站着,他就直接冲上去用手抓住付某后背上衣,把付某拉开后,用右手抓住佳洁超市工作人员的衣领一拉俩个人就倒在地上厮打在一起,他看到佳洁超市的工作人员嘴角有血时就停手没打了,不知是谁报的警,没多久警察就到现场,叫双方到燕南派出所来接受调查的事实。16、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张某、付某与李某已达成赔偿协议,李某已收到赔偿款计人民币80000元。李某对张某、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将一人殴打致轻伤壹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李某对本案的引发亦有一定的过错,且张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悔罪程度深,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树苏建审 判 员  刘 珊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舒宇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