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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飞捷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飞捷运输有限公司,李彬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商初字第0195号原告无锡市飞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88号(华东汽车城C139)。法定代表人谢啟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锡敏,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彬。原告无锡市飞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捷公司)与被告李彬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宇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锡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飞捷公司诉称:2014年10月17日,飞捷公司与李彬就苏B×××××货车签订车辆挂靠合同,飞捷公司履行了合约,但李彬车辆保险到期未续保,也不参加车辆二级维护和年检,严重影响公司信誉和利益。请求判令:1、解除飞捷公司与李彬的车辆挂靠合同关系;2、苏B×××××货车过户至李彬名下,并由李彬承担过户费用;3、李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彬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飞捷公司与李彬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一份,约定:李彬将其所有的苏B×××××号时代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挂靠在飞捷公司名下运营,挂靠期限至车辆报废之日止,挂靠期间车辆的所有权归李彬所有;李彬每年向飞捷公司支付管理费800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挂靠期间,李彬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将车辆送至飞捷公司指定的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年审)和维护保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应当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手续由飞捷公司负责统一办理,保险费用由李彬负担;李彬逾期30日不按约定支付管理费、保险费、风险金、政府税费或逾期30日不参加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年审)、维护保养的,飞捷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留置、扣留车辆等。合同签订后,飞捷公司依约为李彬办理了车辆营运手续,但李彬在2015年3月车辆年检到期后未依法参加车辆年检和二级维护,保险到期也未办理续保手续,飞捷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车辆挂靠合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飞捷公司与李彬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李彬在挂靠经营期间,未依约及时参加车辆年检和办理保险续保手续,已构成违约;虽飞捷公司起诉时李彬的违约行为尚不满足双方约定的关于“逾期30日”可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李彬至今已逾期40余天仍未按约办理车辆年检和二级维护、办理车辆续保手续,故飞捷公司有权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因此,对于飞捷公司要求解除车辆挂靠合同、将挂靠车辆过户至李彬名下并由李彬自行承担过户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李彬系败诉方,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无锡市飞捷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彬的车辆挂靠合同关系。二、李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苏B×××××号时代牌轻型普通货车过户至自己名下,并自行承担过户费用。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无锡市飞捷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李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市飞捷运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包宇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芮锦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