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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西安XX公司与吴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XX公司,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住所地高陵县泾河工业园XX。被执行人吴XX,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高陵县余楚乡XX。本院在执行西安XX公司、吴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尚有债权97415元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0038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间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