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火全与被执行人任新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张火全,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任新雷,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火全与被执行人任新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火全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北初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友谊审 判 员 闫西京代理审判员 杨得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