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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丁军平与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赖贞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军平,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赖贞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丁军平,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1369号1幢2-323室,组织机构代码:69438149-2。法定代表人林青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逵,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贞旺,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林逵,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丁军平与被执行人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赖贞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9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丁军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31066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赖贞旺尚欠申请执行人丁军平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300000元(计至2015年4月9日),本息合计1100000元。此款被执行人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赖贞旺同意于2015年5月13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丁军平借款利息300000元;于2015年5月22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15年6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于2015年7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5年4月10日起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9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吴文龙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林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