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法执字第6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史永刚与高鹏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永刚,高鹏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622-2号申请执行人:史永刚,男,汉族。被执行人:高鹏翔,男,汉族。史永刚申请执行高鹏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红民保字第47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邵继卫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史永刚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房屋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邵继卫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明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