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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第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424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刘国林、蒋太巧,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