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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延民与李社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民,李社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张延民被执行人:李社会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民一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以合审判员  贾红星审判员  米格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