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文海与孙凤连、王景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海,孙凤连,王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海,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孙凤连,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景玲,住哈尔滨市阿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文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凤连、王景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外民三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文海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文海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孙凤连、王景玲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孙凤连、王景玲有可供��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5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文海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凤连、王景玲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昭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