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贤辉与陈远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577号原告李贤辉,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6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陈远培,男,汉族,生于1950年12月23日,住重庆市开县。原告李贤辉与被告陈远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贤辉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贤辉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贤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贤辉负担。审判员 皮志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砾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