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8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思凯与张静、杨玉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思凯,张静,杨玉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863-1号申请执行人黄思凯,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静,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玉景,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思凯与被执行人张静、杨玉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思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雁证执字第74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6016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黄思凯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此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黄思凯撤销案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8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