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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冯杰与朱栓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杰,朱栓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470号原告冯杰。委托代理人慕华,乌海市123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万华,乌海市123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栓定。委托代理人杨树萍,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杰诉被告朱栓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的儿子即原告丈夫被判无期徒刑在呼和浩特市第一监狱服刑,被告侵占了原告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桥大货车一辆、住宅楼房一套、土地征用补偿费,现要求被告返还或赔偿侵占原告夫妻的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冯杰与其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分割共同财产,故原告以其个人的名义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19元退还原告冯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