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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非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殷孟坤、田翠华关于计生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聊东非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斌,男,局长。被执行人:殷孟坤,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张炉集镇米楼村,被执行人:田翠花,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1日,以“被执行人殷孟坤、田翠花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作出东昌卫计征决字(201512)第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向被执行人殷孟坤、田翠花征收社会抚养费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昌卫计征决字(201512)第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于2015年1月21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昌卫计征决字(201512)第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殷孟坤、田翠花在法定期间内未起诉,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聊城市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昌卫计征决字(201512)第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殷孟坤、田翠花于2015年月日前将社会抚养费50000元及滞纳金交至本院。三、被执行人殷孟坤、田翠花在上述规定期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于淑青审判员  雷素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辛艳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