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执民字第0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盛世首诚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世首诚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民字第00161-1号申请执行人盛世首诚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42号院2号楼5号。法定代表人闫兴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3号。法定代表人廖由联,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盛世首诚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再终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盛世首诚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书,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盛世首诚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盛世首诚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4年7月2日立案依法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西中执民字第00161号。执行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50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盛世首诚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中执民字第0016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盛世首诚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