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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四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彬申请确认涉外判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彬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特字第17号申请人:陈彬,男。申请人陈彬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联邦治安法庭(P)SYC1963/2008民事判决书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松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大鹏主审,审判员邰越群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彬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申请人陈彬负担。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