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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六一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六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04号罪犯刘六一。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青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刘六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3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6日交付执行。2012年4月12日,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刘六一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对罪犯刘六一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6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刘六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六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2个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及罪犯刘六一的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刘六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刘六一未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湖北省汉江监狱对罪犯刘六一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六一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