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秋玲与李昭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玲,李昭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李秋玲。委托代理人王涛,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昭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玲与被告李昭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秋玲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李秋玲负担。审 判 长 刘 琪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