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林等二人与被告高丽娟等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林,赵淑艳,公主岭市秦家屯粮库,高丽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372号原告陈玉林,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赵淑艳,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公主岭市秦家屯粮库。被告高丽娟,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林、赵淑艳诉被告公主岭市秦家屯粮库、高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林、赵淑艳撤回本次起诉。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二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