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宋殿荣、石清花等与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491号原告宋殿荣,农民。原告石清花,农民。原告孙国庆,农民。原告孙丽,农民。原告孙国兴,农民。原告孙丽娟,农民。上述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爱民,馆陶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馆陶县政府街7号。法定代表人李敬强,该社理事长。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了原告宋殿荣、石清花、孙国庆、孙丽、孙国兴、孙丽娟与被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殿荣、石清花、孙国庆、孙丽、孙国兴、孙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宋殿荣、石清花、孙国庆、孙丽、孙国兴、孙丽娟负担。代理审判员薛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贾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