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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曾永土与何桃仙、令狐璎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永土,何桃仙,令狐璎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558号原告:曾永土。被告:何桃仙。被告:令狐璎珞。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永土与被告何桃仙、令狐璎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永土于2015年5月1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永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永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合计2266元,由原告曾永土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建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邱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