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006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季汝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汝宏,王茂新,王四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665-2号申请执行人:季汝宏。被执行人:王茂新。被执行人:王四群。申请执行人季汝宏与被执行人王茂新、王四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09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茂新、王四群未依法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四群名下有房产,位于合肥市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紫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四群所有位于合肥市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紫阳18幢1002室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