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蚌埠市鑫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鑫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37号原告:蚌埠市鑫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京枢,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杨松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世忠,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佳敏,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鑫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鑫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鑫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8元,减半收取为4944元,由原告蚌埠市鑫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晓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