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钟宜社与安徽省全椒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宜社,安徽省全椒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750号原告:钟宜社,打工。委托代理人:施兴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全椒中学。法定代表人:傅华,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爱法,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宜社诉被告安徽省全椒中学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钟宜社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全椒中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宜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钟宜社负担。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宏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