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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麻城市闽达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118号原告麻城市闽达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人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奇。原告麻城市闽达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麻城市闽达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已和被告林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麻城市闽达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城市闽达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奇的起诉。案件撤诉费240元由原告麻城市闽达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郭显宏审判员蔡永光人民陪审员胡宗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李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