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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838号原告:杜某某,农民。被告:和某某,僳僳族,农民。娘门系云南省怒江州福贡县架科底乡维独村委会自博一组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