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838号原告:杜某某,农民。被告:和某某,僳僳族,农民。娘门系云南省怒江州福贡县架科底乡维独村委会自博一组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