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文万芝、李长动等与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水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万芝,李长动,李家屹,李淑琪,刘水平,崔见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南大街136号。法定代表人武庆发,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洁,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万芝,系郜应芹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动,系郜应芹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家屹(曾用名李保家),、系郜应芹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琪,系郜应芹之女。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委托代理人卢金锋,新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水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见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武安西路175号。负责人程国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315号。法定代表人:任海渠,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万芝、李长动、李家屹、李淑琪、刘水平、崔建昌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文万芝、李长动、李家屹、李淑琪因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650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张颜民审判员 李书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万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