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李 某 与 被 告 于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889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凤凰城小区12号楼3单元402室。被告:于某某,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西门农村信用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