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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李 某 与 被 告 于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889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凤凰城小区12号楼3单元402室。被告:于某某,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西门农村信用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