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继生与王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生,王兴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1496号原告刘继生,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委托代理人李辉、刘澎威,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来,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生与被告王兴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兴来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王兴来的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芳琴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饶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