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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民联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正富要求宣告王林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正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民联特字第1号申请人王正富,男,汉族,1945年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申请人王正富要求宣告王林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正富诉称,王林系申请人王正富之子,未婚,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于2011年9月27日上午8时左右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王林的亲属于2011年9月27日晚向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某派出所报案,并动员亲朋好友四处寻找未果,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某派出所至今未结案。现申请人王正富请求法院宣告王林失踪。经查,王林,男,汉族,1973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昆明市盘龙区,系申请人王正富之子。2011年9月27日王林外出,王林的亲属于2011年9月27日20时向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某派出所报案。2015年1月15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某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王林尚未找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王正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宣告王林为失踪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2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林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林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王正富申请宣告王林失踪,并愿意作为王林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林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王正富为失踪人王林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 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显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