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徐志宇与李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宇,李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422号原告徐志宇。被告李响。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徐志宇诉被告李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徐志宇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曙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