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阿拉腾乌拉与巴图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腾乌拉,巴图吉日嘎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阿拉腾乌拉,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巴图吉日嘎拉,男,现年43岁,蒙古族,杭锦旗伊和乌素苏木动物卫生监督站职工。原告阿拉腾乌拉诉被告巴图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以前下欠的利息1100元;2、被告偿还从2012年7月15日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阿拉腾乌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腾乌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元,由原告阿拉腾乌拉负担。审判员 苏慧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