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吴志贤与珠海美德利金刚石砂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066号申请执行人:吴志贤,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5034。被执行人:珠海美德利金刚石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工业片区。法定代表人:WONGSIENKHUAN。关于吴志贤与珠海美德利金刚石砂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珠香劳人仲案字第168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美德利金刚石砂轮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帐号70×××35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执行人珠海美德利金刚石砂轮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帐号72×××81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秀珊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