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跃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优利浦注塑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跃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优利浦注塑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跃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盘城镇新街2-2号。法定代表人陈跃前,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优利浦注塑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宝益路3号3号房。法定代表人张丽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斌,江苏维世德(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跃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优利浦注塑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商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上诉人南京跃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跃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986元,减半收取4493元,由上诉人南京跃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正勤代理审判员 毕宣红代理审判员 曹廷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