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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再德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麻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个人信息略。2015年4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麻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麻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载有23000Kg水泥(核载1490Kg)的贵A770**号轻型自卸货车从龙里红狮水泥有限公司返回三穗县。22时45分,行驶至麻江往凯里方向国道320线1939Km+650m处,车辆失控侧翻坠入道路右侧排水沟,造成乘车人唐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麻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24643.50元、预付赔偿金45457.50元及处理尸体的费用4400元。此外,被告人杨某某为贵A770**号轻型自卸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可足以赔付此次事故造成被害人唐某某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复勘笔录及照片,证人杨某的证词,杨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保险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图片及平塘县华元交通事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龙里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包装水泥发货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丧葬协议书》及死者家属出具的《收条》,三穗县八弓镇羊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杨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严重超载的货车上路行驶,通过急弯坡路段操作不当车辆侧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其所驾驶肇事车辆所投的保险可足以赔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社会考察,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其居住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朝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双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