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黄山市安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谢礼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山市安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谢礼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市安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颖,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勇,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礼斌。委托代理人:姚自德,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山市安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礼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4)屯民一初字第01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颖,被上诉人谢礼斌的委托代理人姚自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4月30日,谢礼斌至安驰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4月28日,谢礼斌因病向安驰公司提出辞职报告,安驰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同意谢礼斌辞职且双方于当日办理了交车手续,之后,谢礼斌未到安驰公司上班。根据安驰公司提供的2014年1月份至5月份的工资表,谢礼斌1月份至4月份每月相对固定的应发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400元,岗位工资400元,绩效工资1000元;谢礼斌5月份相对固定的应发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200元,岗位工资800元,绩效工资800元。谢礼斌未领取2014年5月份的实发工资2492.05元。2014年10月24日,黄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该裁决内容为:1.安驰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谢礼斌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的工资差额47806元;2.安驰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谢礼斌2014年5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13038元;3.安驰公司为谢礼斌补缴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费(具体补缴标准由黄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现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进行核定,按规定个人补缴部分由谢礼斌自行承担);4.驳回谢礼斌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第1项、第2项、第4项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第3项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4年11月17日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谢礼斌于2013年4月30日起在安驰公司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谢礼斌为安驰公司提供劳动,安驰公司按月向谢礼斌支付工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谢礼斌自2013年4月30日在安驰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安驰公司应向谢礼斌支付2013年5月30日至2014年4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庭审中,谢礼斌对安驰公司提供的2014年1月份至5月份的工资表予以认可,故可确定谢礼斌的月工资为2800元,因此,谢礼斌的双倍工资差额应为30800元(2800元/月×11个月)。谢礼斌于2014年4月28日提出辞职,安驰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予以同意,且双方于当日办理了交车手续,故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5月30日终止。因此,安驰公司应支付谢礼斌2014年5月份未领取的实发工资2492.05元。原审庭审中,安驰公司撤回仲裁裁决第三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黄山市安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礼斌2013年5月30日至2014年4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800元;二、黄山市安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礼斌2014年5月份的实发工资2492.05元;三、驳回黄山市安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黄山市安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审宣判后,安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认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没有事实依据,双方已经结算了工资;2.谢礼斌工作期间单位补贴了500元社会保险费用,应予返还;3.谢礼斌在本公司上班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并侵占公司财产,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安驰公司不承担支付义务。谢礼斌辩称:1.谢礼斌是2013年3月份到上诉人处工作,一直到2014年6月份,其工资是拿到2014年4月份,之后没有发放;2.安驰公司恶意中伤其有不良行为,是没有任何证据的胡编乱造。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意见同原审,本院的认证意见也同原审。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安驰公司主张谢礼斌的工资已经结算完毕,且公司每月发放500元社保补贴,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而谢礼斌工作期间是否有违纪和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本院不予处理。综上,安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黄山市安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征代理审判员 狄志国代理审判员 胡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