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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区支行与杜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区支行,杜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区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张桂梅,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杜春华,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杜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暂无执行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李相伟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