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城非诉审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魏某某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城非诉审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名称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香洲分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顾建文,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强。委托代理人张玉龙。被执行人魏某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3908。系珠海市柠溪某美食园的经营者,经营场所在柠溪所香洲双竹街。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珠香执罚字(2014)第20141002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9月3日,被执行人魏某某未经批准在“珠海市柠溪某美食园”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超出面积为9平方米,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魏某某罚款人民币900元的行政处罚。要求被执行人魏某某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缴纳罚款,并载明逾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珠香执罚字(2014)第2014100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魏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起诉,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催告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9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香执罚字(2014)第20141002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王梦辉审判员 张 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