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凌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528号原告凌某某,女,197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汪某某,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紫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