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戚远慧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戚远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银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菊林(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云富(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戚远慧,农民。委托代理人苏长金(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媛媛(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戚远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戚远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戚远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先智代理审判员 杨 贤人民陪审员 吕华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馥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