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瑞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霞,李静,乔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922号申请执行人王瑞霞。被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乔永成。系李静丈夫。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以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特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乔永成所有的位于临河区北环办临五路北侧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现查封期限将至,需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乔永成所有的位于临河区北环办临五路北侧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乔永成负责保管被査封的财产。在査封期间內,被执行人乔永成可以使用被査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內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从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耀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