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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文兵、徐伟平、程松林、张远平与杨泉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兵,徐伟平,程松林,张远平,杨泉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246-1号原告李文兵,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原告徐伟平,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原告程松林,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原告张远平,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被告杨泉先,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兵、徐伟平、程松林、张远平与被告杨泉先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贮麻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泉先库存于嘉鱼县官桥镇朱砂粮管所的贮麻全部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汪平红审判员  徐宏彪审判员  李茂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