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执字第18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崇安区万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蔚、孙俭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崇安区万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蔚,孙俭,江苏英超环保有限公司,永润纺织印染(宜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1880-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崇安区万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野花园200-26,200-27。法定代表人沈继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蔚。被执行人孙俭。被执行人江苏英超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中巷村)。法定代表人丁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永润纺织印染(宜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中巷村)。法定代表人丁群,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市崇安区万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与被告王蔚、孙俭、江苏英超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超环保公司)、永润纺织印染(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润纺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崇广民初字第0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1、王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万丰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62500元(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57800元。2、对王蔚前述第一项债务,万丰公司有权以永润纺织公司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和桥字第10000617**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宜他项(2013)第600492号项下土地使用权与永润纺织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对王蔚前述第一项债务,孙俭、英超环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4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45元,由王蔚、孙俭、英超环保公司、永润纺织品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扣划了孙俭名下的银行存款19400元,查封了孙俭名下苏B×××××车辆档案及其和王蔚共有的坐落于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C区68-1207的房屋所有权(74平方米);冻结了英超环保公司持有的江苏英超环境有限公司100万元、江苏英超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260万元。万丰公司请求暂缓处置上述股权;轮候查封了永润纺织公司名下坐落于宜兴市和桥镇中巷村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和桥镇创业大道18号的房屋所有权。将王蔚、孙俭、英超环保公司、永润纺织品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的财产,本院无处分权;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车辆档案,未实际扣押到车辆,亦无法处置。查封的孙俭和王蔚共有的坐落于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C区68-1207的房产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且面积较小,不宜处置。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广民初字第0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